外國學生在台工作須知
2019.11.27 UPDATED
外國學生如欲在臺灣工作或實習(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),依規定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,才能去工作,若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,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,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,15萬以下之罰鍰。請特別注意!
申請流程
- 請至國際學生顧問室領取「國際學生工作證申請同意書」,經就讀系所同意且加蓋系所戳章後,將同意書繳回國際學生顧問室。
- 將「已加蓋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」、「有效期之護照主頁」、「外僑居留證正反面」掃瞄成PDF檔案備用。
- 至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 (HTTPS://EZWP.WDA.GOV.TW/)」完成註冊並新增案件,請務必記得上傳以下三個PDF檔案-「學生證正反面」、「護照主頁」、「外僑居留證正反面」。
繳費方式(審查費100元,請擇一方式繳費)
- 郵局繳費:持郵政劃撥單至郵局繳費(戶名: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,劃撥帳號:19058848)。完成繳費後,請妥善保管收據,並依照指示於線上輸入「郵政劃撥收據編號」、「交易日期」及「交易局號」。
- ATM繳費:請先完成線上申請,送學校審核後,系統會自動產生專屬繳費帳號(16位數),再使用ATM「繳費」功能(請注意,不是轉帳功能),完成後收據留存備查。
其他相關規定 (許可期限、罰則、工作許可之終止):
外國留學生,應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外國學生身分。
- 依據「雇主聘雇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」規定,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外國留學生,入學後即可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,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,則須修業1年以上,方可提出申請。
- 工作許可期間最長時間為6個月。
- 於上學期申請者,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學期3月31日止;於下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期限至同年的9月30日。
- 除寒暑假外,每星期最長時數為20小時。
- 若未依前項規定,勞動力發展署得依就業服務法廢止其工作許可。
- 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,即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,依就業服務法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。
- 學生因休學、退學者,若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,應將工作許可證繳回國際學生顧問室。
詳細相關規定請洽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』
網站:HTTP://WWW.WDA.GOV.TW/ (LINK IS EXTERNAL)
地址:10042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
電話:(02)8995-6000 / (02)8995-6866
服務時間:週一至週五 上午8:30-12:30;下午13:30-17:30
E-MAIL:WDA@WDA.GOV.TW (LINK SENDS E-MAIL)
國際學生申請工作證之相關法規